吉林农业大学校内分散采购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8日 15:05   浏览次数:   


吉林农业大学校内分散采购指导意见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校内分散采购的流程和要求,强化监督管理、咨询指导与技术支持,不断规范校内分散采购行为,提高分散采购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校内分散采购,是指由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预算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非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  校内分散采购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是项目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强化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按照职责清晰、权责对等、管采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

(二)加强分散采购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同类采购项目的实施。杜绝同一财政年度、使用同一经费,刻意以分散采购形式多次采购同类标的且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的行为,避免涉嫌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的现象发生。

(三)强化分散采购项目前期调研论证环节,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预算,明确供应商选择程序及标准,对采购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四)按照货比三家、集体决策的要求,在充分进行产品市场及价格调研的基础上,科学选择采购方式,通过集体决策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按照全程留痕、可追溯的要求,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报价文件、询价记录、合同等)注意整理与保存,及时做好立卷归档以备核查。

第四条  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校内分散采购的主要参照方式有:

(一)电子商城采购;

(二)集体询价采购;

(三)直接采购。

除以上三种方式外,各单位还可自行确定其他可实现有效竞价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校内分散采购事项涉及到水、电、暖、气、建筑结构、资产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的,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

第六条  校内分散采购涉及进口产品的,需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进口产品论证备案后方可购买;涉及办理免税事宜的,需在备案的同时提供一份完整合同,交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第七条  凡使用预算经费采购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家具用具、日用百货、生活电器、数码设备、计算机设备、教学科研等商品和小额零星服务时,单批次采购额度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能通过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以下简称电子商城)采购的,无特殊情况均须通过电子商城采购,通过电子商城采购的无需填写《吉林农业大学询价采购记录》。

单批次采购额度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万元)、5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电子商城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和相同产品通过询价采购渠道价格更低,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需填写《吉林农业大学询价采购记录》。

单批次采购额度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电子商城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和相同产品或服务通过直接采购渠道价格更低,可以采用直接采购的方式,无需填写《吉林农业大学询价采购记录》。

第八条  按照吉林农业大学合同管理相关规定,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自行起草和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模板可以在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下载;通过电子商城采购的,可以使用电子商城生成的合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务、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条  学校采购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校内分散采购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对不按本指导意见组织分散采购活动的,采购中心将责令其整改;对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吉林农业大学校内分散采购指导意见》(吉农大字【2017】2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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