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非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8日 15:05   浏览次数:   


吉林农业大学非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非政府采购活动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防范采购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吉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集中采购中的非政府采购事项,即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非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人民币5万元,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学校整体财务状况和市场变化,可适时进行调整。使用科研经费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执行《吉林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校采购中心)是非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政府采购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非政府采购应遵循推进“公平、公正、公开”、兼顾“质量、效率、效益”和强化“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与适用条件

第五条  学校采购中心按照采购项目的性质、特点、预算金额和特殊性要求等因素,确定采购方式。非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和电子商城采购等

第六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八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确定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九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确定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  电子商城采购是指通过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章 采购程序与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确定。项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明确采购标的、技术及商务要求等,了解相关市场行情及供给情况,本着厉行节约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第十二条  采购立项。采购需求确定后,项目单位进行采购立项,并将立项相关材料报送学校采购中心。学校采购中心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确定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学校采购中心在受理项目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编制采购文件,并会同项目单位进一步明确商务要求、技术要求、评标原则及办法、合同条款以及其他采购相关事宜,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送审计处审计,并按审计意见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定稿;采购文件定稿后在相关媒体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四条  开标、评标。学校采购中心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时间组织开标、评标,并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

第十五条  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学校采购中心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于中标(成交)候选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媒体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第十六条  质疑与投诉的处理。如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成交)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或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受理和处理质疑和投诉。

第十七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下达。学校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或者质疑投诉处理完成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下达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在中标(成交)通知书下达后、合同签订前,向学校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项目单位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下达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学校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履约验收、资金支付。项目单位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务、技术、服务等条款,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及时按合同约定向供应商付款。

第四章  附  则

二十一 本细则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农业大学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吉农大字【2017】284号)同时废止。

二十二  本细则中的未尽事宜,参照《办法》和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细则施行期间,如遇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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