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8日 15:20   浏览次数:   


吉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采购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切实维护国家和学校的根本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质量、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放管服”等政策要求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一切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采购按照法规定义可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按照组织实施主体不同可分为学校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

第五条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分散采购是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采用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学校委托的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非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以外的一切采购行为,即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非政府采购采用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校采购中心)或者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或者学校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由学校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预算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含应急采购和特殊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人民币5万元,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学校整体财务状况和市场变化,可适时进行调整。使用科研经费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执行《吉林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校内分散采购是指由学校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预算金额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非政府采购行为。

第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即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吉林省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市场规律原则。即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诚信的市场原则;

(三)“五不采”原则。即无预算不采购、无立项不采购、政府采购无论证不采购、进口设备无论证不采购、政府采购需求编制不充分不采购;

(四)“五权分离”原则。即采购项目立项审批权、采购组织权、合同签订审批权、履约验收权、资金支付权互不统属、相互制约;

(五)廉洁高效原则。即所有采购活动参与者必须廉洁奉公、务求高效,树立学校采购工作良好形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分管采购、资产、基建和后勤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和学院院长代表组成。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成员职务若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然递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及特殊事项;

(四)审议学校采购工作中的争议和问题;

(五)审议学校采购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采购中心。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中心具体负责学校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配合学校财务部门编报学校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制定学校采购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事项,做好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的指导服务、公示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信息化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起草,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的备案和资金支付申请的发起工作;

(六)负责进口产品减免税办理和年报工作;

(七)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使用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采购文件、评标档案和相关资料(包括文字、照片、影像)等的整理和归档立卷工作;

(九)完成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其他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独立设置的处级单位应当成立采购工作组,组长原则上应由本单位分管采购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并设兼职采购管理员,负责相关采购制度的传达落实以及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统筹协调、计划申报、督促实施等工作;针对具体采购项目,应当成立不少于 3人的项目工作组,按照学校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项目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和采购需求调查;

(二)负责明确采购项目的预算、技术及商务要求,项目的论证和采购需求编制;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

(四)参与招标文件的拟定和项目的开标、评标过程;

(五)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查、签订、履约及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适用条件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八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确定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确定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主要包括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商城采购等。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电子商城采购是指通过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原则上都要通过电子商城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畴的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属于校内分散采购范畴的采用电子商城采购、集体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预算经费采购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家具用具、日用百货、生活电器、数码设备、计算机设备、教学科研等商品和小额零星服务时,单批次采购额度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能通过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的,无特殊情况均须通过电子商城采购。

第二十三条  集体询价是指集体询价小组与供应商通过现场或线上谈判协商确定采购价格的一种采购方式。预算金额大于等于1万元、小于5万元,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集体询价方式采购:

(一)采购对象或采购时间有特殊要求的;

(二)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但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

(三)电子商城无法满足采购需求或相同产品通过询价采购价格更低的。

第二十四条  直接采购是指项目单位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方式。预算金额小于1万元,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

(一)政府有关文件或政府机构指定了唯一供应商或市场价格的,如供水、供电、采暖、燃气服务等;

(二)电子商城无法满足采购需求或相同产品通过直接采购价格更低的。


第四章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内容包括:

(一)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在获得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预算经费已经落实的情况下,按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要求,学校采购中心将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信息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意向公开,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采购需求确定。项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进行采购需求调查,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进一步明确采购标的、预算、技术及商务要求等,了解相关市场行情及供给情况,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本着厉行节约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三)采购立项及计划申报。采购需求确定后,项目单位进行采购立项、预算报审,并将立项相关材料报送学校采购中心。学校采购中心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意向公开结束后,学校采购中心通过吉林省财政厅预算一体化系统申报采购计划。

(四)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采购计划获批后,学校采购中心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会同项目单位进一步明确商务要求、技术要求、评标原则及办法、合同条款以及其他采购相关事宜,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送审计处审计,并按审计意见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定稿;采购文件定稿后在相关媒体发布采购公告。

(五)开标、评标。学校采购中心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时间组织开标、评标,并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中标(成交)通知书下达。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于中标候选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媒体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或者质疑投诉处理完成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下达中标(成交)通知书。

(七)合同签订与备案。项目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下达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及时将合同原件报送学校采购中心备案。

(八)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务、技术、服务等条款,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相关材料报送学校采购中心进行备案,并由学校采购中心发起资金支付申请。

第二十六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内容包括:

(一)采购需求确定。项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明确采购标的、预算、技术及商务要求等,了解相关市场行情及供给情况,本着厉行节约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二)采购立项。采购需求确定后,项目单位进行采购立项、预算报审,并将立项相关材料报送学校采购中心。学校采购中心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

(三)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学校采购中心在受理项目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编制采购文件,并会同项目单位进一步明确商务要求、技术要求、评标原则及办法、合同条款以及其他采购相关事宜,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送审计处审计,并按审计意见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定稿;采购文件定稿后在相关媒体发布采购公告。

(四)开标、评标。学校采购中心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时间组织开标、评标,并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中标(成交)通知书下达。学校采购中心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于中标候选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媒体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或者质疑投诉处理完成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下达中标(成交)通知书。

(六)合同签订。项目单位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下达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七)履约验收、资金支付。项目单位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务、技术、服务等条款,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按合同约定向供应商付款。

第二十七条  对于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设备设施抢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突发事件处理等所涉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项目,由于情况紧急或不可预见,无法在限定时间内采用法定采购方式完成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学校应急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性质特殊,无法在限定时间内采用法定采购方式完成的,如涉及捐赠、外资、合作办学、政府行为、特殊行业、保密要求、野外实习、委托培训等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学校特殊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均须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签订按照《吉林农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应当使用国家通用的制式合同或经学校审定的采购合同模板。

第三十条  合同双方必须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以及谈判(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方、采购标的、采购数量、采购金额、规格型号、技术指标、质量标准、交付(开工、服务起止)日期、售后服务承诺、合同期限以及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必须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一致,不得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向学校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30 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其中,工程类采购合同必须在计划开工日期前完成签订,服务类采购合同必须在服务期开始前完成签订

第三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合同须一式六份,其中一份提交学校采购中心备案存档。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采购合同的履行由项目单位负责。涉及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等事项,按照《吉林农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进口产品外贸合同签订、免税办理等采购活动的后续事项,依照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纪律、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及控制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程序,按照职责清晰、权责对等、管采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明确采购管理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员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采购活动中实行回避制度。

(一)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二)如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参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深入落实请示报告相关工作规定,定期报告有关制度执行情况;对重要事项,应当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吉林农业大学采购招标监督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重点参与、随机抽查、专项调查等方式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或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供应商,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的;

(三)与供应商串通的。

第四十一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将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不法行为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可视需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作为本办法操作的指导性文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并在其职责范围内自行管理采购活动。如需委托学校采购中心对采购事项进行管理,应当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责界限及管理内容,并履行授权委托及审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吉农大字【201728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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