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8日 15:04   浏览次数:   


吉林农业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吉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集中采购中的政府采购事项,使用财政性资金
(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下称“学校采购中心”)是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和实施。政府采购采用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学校委托的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组织形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与适用条件

第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由谈判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由询价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由磋商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主要包括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商城采购等。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电子商城采购是指通过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原则上都要通过电子商城进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程序与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在获得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预算经费已经落实的情况下,按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要求,学校采购中心将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信息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意向公开,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四条  采购需求确定。项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进行采购需求调查,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进一步明确采购标的、预算、技术及商务要求等,了解相关市场行情及供给情况,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本着厉行节约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第十五条  采购立项及计划申报。采购需求确定后,项目单位进行采购立项、预算报审,并将立项相关材料报送学校采购中心。学校采购中心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意向公开结束后,学校采购中心通过吉林省财政厅预算一体化系统申报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  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采购计划获批后,学校采购中心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会同项目单位进一步明确商务要求、技术要求、评标原则及办法、合同条款以及其他采购相关事宜,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送审计处审计,并按审计意见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定稿;采购文件定稿后在相关媒体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学校采购中心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时间组织开标、评标,并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  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于中标候选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媒体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第十九条  质疑与投诉的处理。如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成交)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或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受理和处理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下达。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或者质疑、投诉处理完成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下达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在中标(成交)通知书下达后、合同签订前,向学校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与备案。项目单位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下达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及时将合同原件报送学校采购中心,学校采购中心通过吉林省财政厅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合同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务、技术、服务等条款,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采购中心,学校采购中心通过吉林省财政厅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进行备案,并发起资金支付申请。项目单位在资金支付申请审核通过后,到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二十四 本细则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农业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吉农大字【2017】284号)同时废止。

二十五 本细则中的未尽事宜,参照《办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细则施行期间,如遇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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