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特殊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8日 15:01   浏览次数:   


吉林农业大学特殊采购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学校事业发展对特殊类型采购的需求,明确界定特殊采购的分类、适用范围和条件,优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殊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由于采购事项性质特殊,无法在限定时间内采用法定或学校自定采购方式完成的非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  根据采购事项的性质,“特殊采购”分为如下两类:

(一)一类特殊采购事项,具体如下:

1.涉及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且在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的采购事项;

2.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及对外合作办学项目资金,贷款方、资金提供方或办学合作方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明确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学校根本利益的采购事项;

3.涉及政府行为、特殊行业、保密要求等的采购事项;

4.校内单位之间承担的工程类和咨询、测试、评审等服务类项目,需要进行内部结算的采购事项;

(二)二类特殊采购事项,具体如下:

1.在偏远山区或农村进行野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实习、科研实验等)而发生的车辆、场地、设备等的租赁以及委托服务等采购事项;

2.委托校外单位进行的宣传、评审、论证、培训、考试,以及承办会议的住宿、餐饮、场地租用等所涉及的采购事项;

3.购买农产品、药品、图书(出版)、工会会员福利品、离退休教职工福利品等采购事项;

4.其他无法采用《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的事项。

第四条  对一类特殊采购事项,实行备案制。可以先采购,后公示,再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主管单位在经费已经落实并完成项目立项(填写《吉林农业大学立项会签单》)后,填写《吉林农业大学特殊采购备案表》(见附表 1,以下简称《备案表》),写明采购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文件依据和采购决策记录等,成立采购工作组,采用集体询价等方式确定采购结果,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校采购中心”)审核。涉及采购论证、水、电、暖、气以及建筑结构等的采购事项,应当事先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二)学校采购中心对经审核确属一类特殊采购事项的采购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三)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特殊采购事项,学校采购中心负责人在《备案表》的“公示结论”一栏中签署意见。

第五条  对二类特殊采购事项,实行审批制。应当先公示,后审批,再采购。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主管单位在经费已经落实并完成项目立项(填写《吉林农业大学立项会签单》)后,填写《吉林农业大学特殊采购审批表》(见附表 2,以下简称《审批表》),由计划财务处确认经费来源。

(二)项目主管单位成立采购工作组,进行市场调研,采用集体询价等方式确定采购意向,报学校审计处签署审计意见。涉及采购论证、水、电、暖、气以及建筑结构等的采购事项,应当事先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主管单位将审计后的采购意向报学校采购中心审核,学校采购中心对经初审确属二类特殊采购事项的采购意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特殊采购事项,学校采购中心负责人在《审批表》的“初审意见及公示结论”一栏中签署意见,提交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授权的副组长签字批准。

第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照“科学论证、充分调研、合理定价、集体决策”的原则,由至少三人组成的采购工作组实施采购。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特殊采购事项的真实性、采购活动的客观性与合法性负责。特别是对二类特殊采购事项,应当充分说明特殊采购理由、前期市场调研情况及决策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决策有据。

第七条  经公示备案和审批同意的特殊采购事项,项目主管单位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项目验收、固定资产登记和资金支付等手续。涉及工程类特殊采购事项时,工程结算总价应以审计部门最终的审定结果为准。

第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包括采购论证报告、市场调研记录、专家咨询意见、决策会议纪要以及合同等)原件应注意整理与保存,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及时做好归档以备核查。

第九条  在特殊采购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相关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败坏学校声誉等违规违纪行为,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对于未履行相关程序,特别是二类特殊采购事项未经申报、审计和公示而擅自实施的采购行为,属于“先斩后奏”的违规行为。对此类违规行为所形成的采购结果,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将不予认可与审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农业大学特殊采购实施细则》(吉农大字【2017】28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施行期间,如遇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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